贵州省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 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贵州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权益、总量控制、供需平衡、动态调整等原则。
第二章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五条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实行数量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首次规划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总量1000个,并结合省内各市(州、新区)人口数量、消费水平等情况,确定、公布各地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
第六条 根据未来电子烟市场需求、产业政策等情况变化,适时对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总量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电子烟零售点设置数量达到当地规划数量上限后,原则上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七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方面
1.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油漆胶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电子烟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4.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书店、影剧院、电玩城、儿童游乐场所等未成年人活动较密集,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受诱导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业态方面
1.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2.实际主营业务不明,不能准确判断业态类型是否符合本规划要求的。
(三)经营方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
2.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3.经营场所位于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非公共楼层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电子烟零售的许可申请办理
第九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由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贵安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受理和审批本行政区域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可以通过当地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线下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受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均符合法定条件,因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
(三)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八)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者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距离及测量标准,参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为强制性规划。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贵州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