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重点如下:
第七条 电子烟追溯平台以二维码为手段,对电子烟产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支持对电子烟产品的追溯和监管。
第八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按照“一物一码”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二维码,二维码信息内容由电子烟追溯平台统一生成,标注的二维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二维码标签管理规定。
解读:参照卷烟,以一物一码为原则建立追溯体系,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和出库环节均采集信息,对生产、流通、服务整个链条进行追踪。
第十三条 电子烟产品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二维码的,不得上市流通。
解读:所有上市的产品都要打上二维码,相当于拿到了自己的身份证,此前品牌方的二维码被取代。产品带码之后,将可以快速识别假货问题。
第十四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应建立完善实施追溯管理的配套制度和必要设施。
解读: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也需要承担对应的追溯责任,实现从生产源头和批发环节对产品进行追溯,让追溯系统覆盖生产到终端销售全程。
参照卷烟,对于电子烟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让简单的二维码承载查询出库时间、零售商编码、销售日期等以外的功能。比如添加物流管理功能,如防伪验证等。
对于批发企业来说,可以根据其所具有的查询控制权限,提供相关分销及窜货信息的查询及统计,并在后台全程监控产品流向。
第十六条 境外电子烟品牌持有者可通过在境内设立的机构或委托电子烟批发企业申领进口电子烟二维码,并按本细则要求执行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
解读:进口产品同样纳入追溯系统监管,持证才能上岗。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追溯细则于4月15日颁布,也就是说,之后产出的烟弹,可能被附上溯源码,然后才可以上市流通。与此同时,溯源码的上线,可能意味着继续生产果味的品牌,需要尽快调整产线,拥抱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