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就公众关注《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明确说明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和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1、禁止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将电子烟定义为“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即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
同时,国标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这意味着一直以来打着擦边球、钻法规漏洞的电子茶、电子草本、电子槟榔等各种零尼古丁电子雾化类产品也属于《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范畴,按规定将被禁止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2、禁止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加热卷烟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电子烟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强调。目前,我国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截止目前,云南中烟、四川中烟、广东中烟、湖北中烟、湖南中烟等国内地方中烟公司都已研发设计和生产了各自的加热卷烟产品,但主要向海外推广销售。至于为何还没有允许在国内上市,应该是出于对技术、市场、时机等多种因素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