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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零售店细则正式下发了,“一店一证”,和卷烟布局独立!
2022-04-16  浏览:692
一个夜晚,烟草局下发了6个细则,这次是官方正式发布。
其中电子烟零售门店许可证,是最为关注的一个,毕竟近19万个门店,除开4万多个专卖店,其他加盟、集合店都不少。
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将于6月开始申请,核心关注点是,哪些情况不能办证,零售门店实施数量管理这些特征。

 △ 烟草局正式下发零售许可文件了 
那么什么情况不能办证?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的《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6种情况不予发放电子烟零售许可证。
哪六种?
一、靠近青少年的场所不发证。意见提出,对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发放电子烟零售许可。对于这点,山东已经开展征集零售布点规划,也调查了到底离学校、职业学校多远不能开店,这个距离极可能是200-500米,有些地区还可能是50米。
二、对未成年销售电子烟,或者网络销售电子烟被罚不满三年的,不发证。意见提出,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发证。
三、非法生产电子烟或者不通过交易平台获得电子烟销售的被罚不满三年的,不发证。意见提出,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发证。
四、主营业务不是电子烟业态的,不发证。意见提出,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发证。
五、搞专卖店,排他经营的,不发证。意见提出,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发证。
六、虚假材料的,被罚不满一年的,不发证。意见提出,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发证。
 △ 6种情况不能办证 
这次的电子烟零售店申请许可,没有想象的严格。但这几个特点可以关注,如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必须由旗下门店单独申请;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与卷烟零售点相独立的布局规划,代表烟草门店极可能无法销售电子烟,或者一般不和电子烟重叠?意见还指出,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针对对象仅为电子烟零售业务的门店。
按照规定,电子烟零售许可按照先存量备案申请下发,6月1日开始,等到过渡期满后,再可以申请当时没备案的那批零售店。但肯定一点,不符合合法规定,或者上面说的六种情况的门店,将铁定无缘电子烟零售许可证。
意思就是说,从6月到9月底,只受理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即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代表当时没备案的电子烟零售店,将无法在过渡期拿证。
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办理方式有两种,向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办理;或者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特别附上《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许可管理,明确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要求,指导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审批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依法履行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监管职责,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布局电子烟零售点,防止无序竞争。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关系,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依法受理审批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坚持尊重市场,统筹考虑电子烟消费群体、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交通、企业成本等市场基础,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坚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防止无序扩张,遵循市场规律从严制定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要求;坚持优化服务,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
(三)许可证种类。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
(四)适用对象。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许可准入要求
(五)许可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外,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还包括:
1.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2.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4.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5.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6.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六)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及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电子烟零售点总量,并视市场需求、市场状态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七)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与卷烟零售点相独立的布局规划。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运用市场手段从严制定本省(区、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
1.数量布局上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
2.空间布局上应符合电子烟消费群体特点;
3.布局规划中应包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并对其中需要细化规定的不予许可的业态类型和经营场所等予以明确。
四、受理审批
(八)办理机关。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九)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线上提出申请。
(十)审批时限。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受理审批。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受理电子烟零售申请,在本地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内,经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对符合电子烟零售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
(十二)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依法加强电子烟市场监管,督促持证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推动电子烟市场法治化、规范化。
(十四)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对持证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采取责令暂停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等措施。
六、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充分认识电子烟零售许可管理是落实电子烟监管的重要环节和基础保障,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督导考核,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落实电子烟零售许可管理工作情况纳入考核。
(十六)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有力有序推进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作,有效整合资源,凝聚执法合力,保持良好秩序。
(十七)严格纪律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许可决定以及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电子烟零售许可管理的各项要求,凡本指导意见有规定的,依本指导意见执行;本指导意见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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