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编号为GB 41700-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强制性国标对电子烟的设计、原材料使用、组建、技术要求等多方面做出了规定,重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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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化物的定义:可被电子装置全部或部分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雾化物应含有烟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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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化物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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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使用烟草中提取的烟碱,纯度不应低于99%(质量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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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对于填充有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或烟弹,视检确定能否外加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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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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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化区域温度不应高于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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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 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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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 mg/PU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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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物质清单及最大使用量均有规定,数量为101种,可添加甜味剂和凉味剂。
想查看电子烟国标完整版的朋友,自行复制下面链接打开,可以在线阅读或下载,如果是下载,需要按页面提示操作,安装两个软件,才能正常打开下载的PDF:
http://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ABB028BCBF0391D0039E80FDAB8D3AF7
产品合不合格看国标,能不能生产还得看“牌照”
强制性国标的发布,意味着电子烟行业有标可依,有据可管的时代来临。但对于从业者来说,还有一个更关键的,那就是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及颁发。
电子烟管理办法 里面有提到:
第九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如今关于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的最新进展,是蓝洞的一个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上线电子烟管理业务办理专栏,目前尚未开启详细内容。
但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已经找不到这个栏目,有可能是后台测试不小心放出来了,想必正式上线也是在不久的将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