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电子烟管理办法》(下)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开启对电子烟行业的规范管理,今天解读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
第四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简评】确认主管机关: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
【律师简评】从事电子烟进出口,除了要办理进出口本身的手续外,前置程序为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律师简评】进口产品、原材料的渠道也一并强监管,还是一贯地参照普通烟草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
【律师简评】商检条款,不过海关部门不知道在新规之下会不会出台明确对应的检验标准,还是就直接参照旧标准适用。
第三十一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
【律师简评】进口商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造成进口产品的价格提升,不过这一影响总体来说不会太大。
第三十二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律师简评】包装要求,同样是进口商需要解决的问题,普通烟草的企业基本上没疑问,但是新入行的估计问题不少,解决方法也很简单,直接抄别家已经成功的案例。硬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2017)是目前可参照的规定,当然也不排除针对电子烟会出新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律师简评】看起来是给出口商们开的一个“不规范”的口子,只要符合销售地的法律就可以“违规”生产、销售,但实际上合规审查义务人就变成了出口商,最简单的处理方式还是就高,也就是中国标准高就参照中国标准,外国标准高就参照外国标准,这样生产成本大但合规成本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律师简评】明确了执法机关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基本上就是审批、监督、执法一体化,和普通烟草一样的行政架构。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律师简评】在依法行政的大框架下,给主管部门设定的处置权限似乎有点少,不过三个职权的表述都相对比较宽泛,有充分的解释空间。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中止平台交易资格,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律师简评】设定的处罚类型,四个层级,分为:1)监管谈话;2)中止平台交易资格;3)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4)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律师简评】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行政处罚上网。
第三十八条 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律师简评】这个“认证”取得的难度肯定很大,具体到什么部门去做目前似乎也没有明确的指向。
第三十九条 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律师简评】举报有奖!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律师简评】释义条款,分别对烟弹、烟具、电子烟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雾化物做了定义或者举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营主体取得或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律师简评】规定一下具体操作方法,市场监督局又新增一项审核要求。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律师简评】规定一下处罚条款,通过既有规则的处罚范围的形式减少了新设处罚类型的麻烦。
第四十三条 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律师简评】解决加热卷烟和电子烟产品的混淆问题。同时也给其他新型烟草设定了一个新的参照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律师简评】解释权。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师简评】生效条款,本文发布于2022年3月21日,距离新规施行还有一段时间,基本上也算是给了从业者一定的时间缓冲,不过总体来说,很多投资要打水漂了。
电子烟行业或迎来新一轮大发展——律师解读《电子烟管理办法》(下)【霓生话法律】
2022-03-21 浏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