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11 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公示期至2022 年3 月17 日;同时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新规将于5月1 日起生效。
总体来看,本次文件有以下改动方向:
1. 禁止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超市场预期,但是可可提取物、柠檬油、椒样薄荷油等仍然在列,口味上仍有一定的可调配空间;
2. 提高电子烟产品上市销售门槛,并强化持续性监管:取消原本的产品登记制度,改为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需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审评,并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
3. 减轻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监管力度,利好电子烟海外出口:比如删除“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4.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权力有所扩大:比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中止平台交易资格;
5. 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
6. 雾化物应含有烟碱(注:本条摘自《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7. 专卖店转向集合店:电子烟零售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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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产业政策风险,原材料价格上升风险,宏观经济波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