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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创业教训:不可抗力未能成为抗辩理由,最终判赔450万
2021-12-14  浏览:523    蓝洞新消费

12月11日消息,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近期公开的一份一审判决书,揭开了在2019年电子烟企业狂飙突进的冰山一角,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2年前的电子烟企业决策,到电商禁售出台后的种种应对细节,可以说是电子烟品牌在2019年遭遇的典型代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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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作出时间是在2020年年底,但一年以后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不具备新闻时效性,但具备历史参考价值。蓝洞对判决书进行了通读,将来龙去脉给大家做个讲解。


本案的原告是深圳市信濠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福禄电子烟的代工厂深圳羽制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的大致经过:

2019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委外加工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生产电子烟模具,并在模具验收合格后开始为被告生产产品,被告需要在六个连续自然月内向乙方下达订单达到1800万整套,原告准备相应模具和生产物料。

2019年的8月份,正是中国电子烟新创品牌狂飙突进的时间,福禄在8月份向信濠精密下了半年内生产1800万套电子烟的订单,在当时的情况之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福禄当时风头正劲,6个月1800万套电子烟,每个月300万套,放在那会儿是真不多。

于是双方开启了蜜月期。

9月开始,福禄发出采购订单委托原告生产,交货后双方对账,并付清了9月的货款。双方继续合作。

但好景不长。

11月7日,福禄突然向原告发出通知,称因电子烟市场变动要求原告暂停生产交货。

这期间发生了什么?熟悉行业的人都知道,电子烟行业监管的第一道金牌下来了。

当年的10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要求电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也就是禁止互联网销售电子烟,随后淘宝、天猫和京东等主流电商平台在一周内全部下架了电子烟的网售。

这对于当时很多具备互联网经验和打法的电子烟品牌可谓是五雷轰顶,电商效率最高,如今禁止网售,意味着所有的销售渠道要重新构筑,而且要去死磕线下门店渠道,此前的「宏伟目标」都要立即叫停,具体就是所有的生产都需要立即停止,为双11准备的库存可能也已经好了。

所以,福禄发出暂停生产交货,从自身角度来说,是完全正确并可以理解的。

但原告慌了。

原告称,经双方对账,福禄已拖欠原告货款242.124万元。按照双方约定的是30天一结算,合作期间双方可能也没注意太多细节,直接就开干。


但这还不算,原告称,为准备福禄产品的订单,原告已经提前采购大量备料、半成品、成品,如果暂停生产,这些原材料堆积长期无法处理,损失为43.7552万元。

但这还没完。

原告说,为被告制作的复制模价值高达176.368万元,当时未收取被告费用,主要是福禄说要下1800万套订单,复制模费用就不收了,但如今订单量远未达到约定标准1800万套,所以,这部分费用也应由福禄承担。


但福禄只在2020年3月31日支付了20万元,之后再无付款意思表示。原告表示委屈,向深圳法院提起了起诉,要求福禄支付上述各种费用,累计为462万元左右,还有利息近10万元。

站在原告的角度可以理解,生产了产品,对方没给钱,而且没有按照约定目标生产,复制模费用成本已经花了,但前提是生产到1800万套就免除,还有为此采购的原材料等,听起来十分合理,而且还是委屈巴巴那种。

有种深圳老实人老实巴交干活儿,现在买家不仅不继续生产了还不给钱的感觉。

福禄是怎么处理的呢?


福禄答辩说,同意和你们解除委托加工合同,但这个错在原告,包括逾期交付复制模及相关原因。

认可拖欠货款本金242.124万元,但不认可利息10万元。

福禄还认为对方准备的原材料不能归结于福禄,称原告准备的货物原材料并未被要求或协议进行退货,其次,原告也没有提供确实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应的备货存在以及存在的备货高达43.7552万元。

大意就是,你准备的这些货,没有明确指向就是给我生产的,所以福禄不认可。

对于复制模费用,福禄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表示原告自身已严重逾期交货,通过被告提交的邮件沟通可知,因其严重逾期被告已告知将不再承诺1800万套之约定,这也是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已明确和知悉,同时,未能完成1800万套对应的订单,属于不可抗力所造成,不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福禄认为原告在这方面有错,同时,电子烟网络禁售是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委托加工协议真实有效,各方均应该履行义务。


被告在2019年11月提出中止合同,并未有再履行合同的意思,同时虽然表示中止合同系电子烟市场变化即禁止网络销售引起,但无证据表明被告在与原告订立相关合同时向原告明确表明了其主要用于网络销售,相关产品不能再用于网络销售属于被告自身的商业风险,故被告关于属不可抗力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也就是说,福禄认为中止合同的原因是禁售导致,属于不可抗力,但法院提出你没有在订合同的时候明确说了这批产品主要用户网售,不能再卖了是你被告的商业风险,与原告无关。

关于货款:

法院认为,福禄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22.124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利息也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原材料等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采购订单》依法成立后,原告为及时履行交货义务,必然会积极备货生产,现在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必然给原告带来一定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关于损失赔偿额,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发送给被告的电子邮件,明确载明其暂停生产后统计出来的物料清单,其中原材料总价331725.8元、成品结存总价105826.491元,合计437552.29元。

从时间来看,原告在被告要求暂停供货后及时对库存原材料等情况进行了清点,并将清点之后的账目发送给被告,此后也多次发邮件表明了要求被告承担该部分原材料损失的意见,被告收到原告的邮件后,未提出异议,亦未有积极与原告进行清点、对账的行为,且被告明知其向原告发出中止合同的通知后,会给原告带来部分损失,被告作为违约方,亦负有及时止损及积极配合原告共同清点库存的义务,在收到原告要求止损、赔偿损失的邮件后,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共同与原告对库存物料进行清点、对账,并尽量减少损失,但无证据表明被告采取了相关措施,被告对此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原材料损失额43.7552万元予以采信,被告应予赔偿。


注意加粗部分,告诫大家收到邮件一定要及时反馈意见,不能以看见了就不搭理对方,存在过错。


关于原告主张的复制模费用:


法院认为,双方在《委外加工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的订单没有达到1800万整套,被告应当承担复制模费用176.368万元,现在被告已确认其订单未达到合同约定数量,因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复制模费用176.368万元。被告辩称因原告逾期交货而不再承诺1800万套之约定,法院查明原告不构成逾期交货,因此被告的该辩解不予采纳。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所以看下来,法院支持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被告福禄需要支付各种款项。


也就是货款222.124万元元及利息、原材料损失43.7552万元、复制模费用176.368万元,同时被告还需要承担受理费4.3万元,保全费5000元,各项费用累计450万元左右。

蓝洞划重点:

1、不可抗力不能滥用,还需要和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进行对照,看看是否有直接关联。本案中,不能网售是福禄的不可抗力,但与原告的合同里无关。

2、不能不回复与合作有关的邮件,不能装逼不搭理。

3、合理规划发展,步子大了容易遭遇各种意外。


从判决书时间来看,目前已经过去了一年,可能相关事宜已经得到了妥善解决,就当留给行业一些可参考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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