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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定
2021-12-03  浏览:126    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

12月2日消息,今日,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发布了最新的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定,按照这个时间节点来看,蓝洞认为本规定中对《烟草制品》的定义或包括新型烟草制品。


以下为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维护卷烟市场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设置零售点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市、县(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行政区划负责各自辖区内零售点设置的审批。

第五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城区、乡镇驻地道路或沿街门面设置食杂店、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商店的,与既有零售点(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除外)间距不少于50米;属于其他类业态的,与既有零售点(含所有业态)间距不少于100米;城区、乡镇驻地道路或沿街同时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上限由市、县(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对外公布实施;(二)城区、乡镇驻地居民生活小区设置零售点的,集中商贸区不超过总店面数的10%;小区内居住区域(集中商贸区除外)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超出部分不予设置,同一幢楼只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小区内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小区总户数不足1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三)各类集贸市场设置的零售点一般设置在沿街对外门面,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不超过单侧总店面数10%;(四)农村零售点主要设置在农村交通干道两侧,间距不少于50米,行政村原则上按照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出部分不予设置;自然村内无零售点的,可新设1个零售点,已有零售点的,不再增设更多零售点,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办理;新型农村生活聚居区参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五)饭店、宾馆、娱乐服务场所等为满足营业区域内顾客消费需要的,应当设有独立的吧台和卷烟存放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除满足营业区域内顾客消费需要外,在沿街设置零售点对外营业的,同时执行100米间距及总量控制要求;不以经营传统副食品为主的其他类业态,除要遵守100米间距限制和总量控制外,用于卷烟经营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六)各类车站、班轮的等候厅内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等候厅外、机场内外需要设置零售点的,由当地烟草专卖局根据等候厅及机场规模、人流量的实际需要决定;(七)各大、专院校按照每1000人(含教职工)设置1个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4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八)以下相对封闭的场所内部,原则上只设置1个零售点:1.工矿企业、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为主的经营场所内部;2.封闭式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宿舍区内部;3.各类商务楼内部(楼内相对独立且已办理许可证的宾馆、饭店等娱乐场所等除外);4.各类综合大型商场内部。(九)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十)城区内售货亭和风景旅游区的零售点,由当地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办理条件和控制数量。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间距和总量限制,申请设置1个零售点,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不再新设零售点的地区除外:(一)50家以上的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市区(赣榆区参照县城标准执行)食杂店、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商店,实际经营面积80平方米(含)以上的;县城、乡镇食杂店、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商店,实际经营面积60平方米(含)以上的;(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自主经营的残疾人(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烈属家庭、一年内未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按照本项规定设置的零售点,应当位于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的区县,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距离范围内、幼儿园门口30米距离范围内的持证户另选经营地址的;(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证:(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三)党政机关内部,中学、小学内及其门口100米距离范围内,幼儿园内及门口30米距离范围内;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农药、油漆、化工、化肥等对人体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场所等;(五)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六)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各类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卷烟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实行信息技术的新零售,不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审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限制的有效参照物:(一)经营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既有零售点,但新申请设置零售点的实际经营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其周围参照物低于10平方米的零售点,仍视为有效的参照物;(二)许可证核定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四)因拆迁、搬迁导致经营地址不存在的:(五)依法应当注销、撤销、收回许可证的零售点;(六)当地烟草专卖局认为不需要作为参照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地烟草专卖局可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内零售点过度集中的地区,通过公告栏或对外网络等适时公布不再新设零售点的地区范围及时限。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户数、店面数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实地核查时的数量为基准;零售点的间距是指从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以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距离;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占用的面积。

第七条第(五)项所称的“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等;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沿街售货亭等,可视为固定经营场所;第六条、第七条中所称的“门口”一般指的是根据作息时间正常开放的,学生入校、离校日常可通行的校门;“100米”、“30米”指的是以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从门口中心点至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的距离。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没有涵盖的其他新情况,当地烟草专卖局可根据本规定原则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苏连烟专〔2019〕2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零售许可申请,仍按照《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苏连烟专〔2019〕26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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