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消息,据一名店主向蓝洞透露,其经营的电子烟专卖店今天接到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称其无证经营,要求立即停止经营电子烟业务。
这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显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该店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
目前尚不知悉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例行执法还是与上周五电子烟监管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有关。
11月26日,电子烟监管有了最新进展。
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也就是,上述电子烟监管新规从11月26日正式生效。
这也是电子烟监管新规生效后披露的第一起无证经营查处案件,目前很难判断属于新规生效后的普遍执法还是例行日常执法。
蓝洞将继续关注。
近期南昌发生了一起无证经营被罚款没收10万元的案件。时间点和今天的时间点不一样。一个是生效前,一个是发生在生效后。
2021年5月13日,南昌东湖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时,在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百盛购物中心B座负一楼189号电子雾化器体验店,发现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电子雾化器体验店。现场由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两方面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电子雾化器体验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一是现场调取了当事人的销售记录电子档案,二是对当事人龚某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电子雾化器化验店的销售情况及进货渠道、进货数量及进货金额进行询问取证。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过的调查取证,当事人“无照经营”违法事实确凿,当事人承认未办理《营业执照》,于2020年11月18日开始在南昌市中山路百盛购物中心B座负一楼189号经营电子雾化器体验店。通过执法人员取证检查,当事人自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5月13日止,经营额计:人民币410685.6元,进货价计:人民币307437.86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03247.74元。
最终于2021年10月20日由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南昌市中山路百盛购物中心B座负一楼189号经营电子雾化器体验店。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龚某涉嫌构成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电子雾化器体验店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21年本)》第一编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处罚裁量标准,对当事人龚某处以: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3247.74元;3、罚款人民币2999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624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