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电子烟产品纠纷案判了:京东全责,福禄幸运逃过一劫_行业新闻_新闻资讯_蒸汽联|电子烟行业之家
行业新闻
首例电子烟产品纠纷案判了:京东全责,福禄幸运逃过一劫
2021-11-21  浏览:1213    蓝洞新消费

11月20日消息,被成为首例电子烟产品纠纷案一审判决终于判了,售货方京东商城承担全责,案件中涉及的福禄电子烟和其代工厂蜂窝工场不承担法律责任。


好家伙,历时两年,消费者武先生赢了,但已经物是人非。电子烟早已不能在网络售卖,而福禄电子烟也是经历退出再复出的艰难发展。


法院判决京东退还电子烟购物款299元,并赔偿其897元,适用虚假宣传假一赔三的法律,同时京东赔偿其合理维权损失2000元,尽管武先生要求赔偿5000元合理支出,但未提供票据凭证。


对于本案中涉及的福禄运营公司羽衣公司、代工厂蜂窝工场公司、销售方京东金禾公司和京东公司,福禄和蜂窝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明明告的是福禄电子烟产品质量纠纷和虚假宣传,最后竟然全身而退了。这是怎么回事呢。蓝洞帮大家来梳理梳理。


案由回顾:


2019年5月2日,原告武某某在京东看到了福禄FLOW电子烟,客服和宣传资料称电子烟没有危害或危害很小,且能够起到戒烟的功能和疗效,于是支付299元下单购买了一杆三弹套装,当日便收到了产品,并开具了京东旗下公司金禾开具的电子发票。


武某某在收到产品时发现福禄电子烟的宣传自相矛盾。



客服和广告宣称:无危害或危害小、比香菇还安全、不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有助于戒烟等。


而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宣称电子烟对健康仍可能有害、含有甲醛、尼古丁是成瘾性物质等。


武某某以含尼古丁、添加食用级香料却未获得国家药监局部门批准,以及涉嫌消费欺诈为由,将福禄电子烟运营公司,销售方和生产方一共4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四家被告为:


北京羽衣科技有限公司(福禄运营主体)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禄销售平台主体)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福禄销售平台主体)广东蜂窝工场电子有限科技有限公司(福禄代工厂主体)


起诉书称,羽衣科技、蜂窝工场和京东金禾卖给原告的电子烟及烟弹宣称含有烟草和尼古丁却未获得烟草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且国家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卷烟的;宣称添加了食用级香料却未获得食品添加相关批准手续;宣称添加了医用级丙二醇、尼古丁盐,有戒烟的功能和疗效却未获得国家药监局和卫建委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批准文号。


武某某的诉讼请求有三点:


1、要求解除与京东的网络购物合同,退还购物款299元;2、要求京东三倍赔偿购物款,也就是897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各被告向武某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150元,承担其为此案而支出或者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等暂计5315元。


此案在2019年5月28日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审核,已完成诉讼费缴纳,最新开庭时间在2020年5月22日开庭审理。


电子烟品牌FLOW福禄由前锤子0001号员工朱萧木创办于2019年1月,最早亮相于锤子科技1月15日的一场发布会,并推出了品牌旗下第一款电子烟产品,曾获得经纬中国领投的千万美元投资。


一审判决详解:产品纠纷变为网购纠纷


通过法院的一审判决公告,我们发现这起案件的被告从4家公司变成了2家,只有京东两家公司成为最终被告并担责。主要是因为原告在庭审中无法举证福禄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来将产品纠纷变成了网络购物纠纷。


我们来看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将围绕四被告主体身份是否适格,适格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及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认定。


一、本案中,武长英从由京东商城购买涉案商品,京东金禾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方为武长英出具购物发票,武长英与京东金禾公司之间就涉案产品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作为京东商城的运营主体,为涉案交易提供交易服务,与武长英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羽衣公司系涉案产品品牌商,蜂窝工场公司系涉案产品授权生产商,在武长英将本案案由从产品责任纠纷变更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后,羽衣公司、蜂窝工场公司并非涉案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蓝洞解读: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引发身体不适,需要举证这双方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但很显然,「感觉不适」很难举证,因此在对上述举证不能后,原告变更了起诉,改为起诉京东虚假宣传。


在电子烟还可以进行电商销售的远古时代,用户去电商平台购物,如果是京东自营开店模式,则是京东提供相关售货合同,福禄只是供应商,和消费者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合同相对方只有武先生和京东。


二、适格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及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见构成欺诈行为应符合以下要件:1.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2.相对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3.相对人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京东商城涉案产品对外展示页面标识有“按一个烟弹可以抽350-640口计算,大约抽完三个烟弹才相当于呼吸一立方米空气的甲醛,这个含量比很多食物中含有的甲醛(比如香菇)都安全的多”、在外包装上载明“电子烟对健康仍可能有害”等相关内容。对此本院认为,吸烟有害健康,甲醛、尼古丁对身体有害已是社会共识,虽现国家未出台有关电子烟的强制性标准,但被告京东金禾公司明知涉案产品系烟草类产品含有甲醛、尼古丁等成分,却将涉案产品含有的有害物质与香菇进行类比,以隐晦的方式变相鼓励消费者“放心”购买、使用,未审慎的使用宣传用语,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安全性较高。


因此,京东金禾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经营者,向消费者告知虚假情况,导致武长英陷入购买的错误认识并因此支付相应价款,京东金禾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综上,武长英主张京东金禾公司赔偿三倍购物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蓝洞解读:由于法律只认合同相对方,上述页面其实就是福禄方面提供的海报信息,但由于消费者确实没有直接和福禄签订购物合同,因此,福禄侥幸逃过此次官司,如果消费者是在福禄官网购买,那很显然与京东性质一致。


被告羽衣公司辩称,一、涉案产品是我公司生产,我司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未违反国家或行业强制性规定,成分及安全性都经过专业机构检测。二、我司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三、原告向我司主张退货退款及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四、我司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蜂窝工场公司辩称,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或涉案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任何损害,被告无需承担责任。被告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正规公司,涉案产品系被告按照购货方的图纸及样品的质量及技术要求进行批量生产,涉案产品经过专业检测并获得认证,被告的生产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被告在本案中属于生产者,并未参与涉案产品的宣传以及销售行为更未就涉案产品实施欺诈行为。如原告认为购买涉案产品受欺诈,应根据合同相对性追究本案销售者责任。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武长英主张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赔礼道歉是指责任人向权利人承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并表示歉意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求加害人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本案系合同纠纷,现有证明无法证明原告武长英因被告京东金禾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武长英主张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武长英主张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告知消费者电子烟的危害性,并进行醒目公示,以消除对消费者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诉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武长英主张的合理开支,律师费系其合理开支,考虑到本案中确有律师出庭参与诉讼的事实,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关于武长英主张的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以及诉讼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实际开支,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如下:


一、原告武长英与被告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长英退还购物款299元,并赔偿原告武长英897元;


三、原告武长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福禄(flow)电子烟套装雾化换弹小烟(1烟杆+3烟弹)黑”产品1件(如不能退还,折抵相应价款);


四、被告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长英合理支出律师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武长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