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获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据悉,该案也是莆田市首例“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案件。
2021年3月份,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朱某某联系,为其朋友“阿敏”向被告人朱某某购买一支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后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同案人赵某某(另案处理),以一支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赵某某购买上述电子烟,并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转卖给“阿敏”,被告人朱某某从中盈利人民币450元、刘某某盈利人民币200元。后同案人赵某某让同案人余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顺丰快递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邮寄至莆田市秀屿区公园湾1号。
2021年4月2日,莆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于莆田市秀屿区公园湾1号丰巢内查获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经鉴定,上述电子烟内检出ADB-BUTINACA成分。
同样的,在榆林神木市禁毒大队民警早前破获的一起“上头电子烟”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也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交付给买家。
2021年5月11日,国家禁毒委、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公告已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