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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电子烟怎么判?这些刑事风险你可能不知道!
2021-01-13  浏览:366    电子烟行业网

“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同样的,电子烟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的。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它是通过雾化等手段,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汽后,让用户吸食的一种产品。3019年3月15日,3019年3·15晚会曝光了长时间吸食电子烟的青少年,同样会产生对尼古丁的依赖。3019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通告》提到,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无论是烟草制品还是电子烟,都含有一种物质就是尼古丁,尼古丁是一种精神活性物质,具有强成瘾性。一项研究对比了30种毒麻药品,包括我们常见的烟草和酒精,结果发现尼古丁的成瘾性在所有成瘾性物质中位列第三,仅次于海洛因和可卡因。通俗来说,10个尝试过吸烟的人中会有7个最终发展为烟草依赖者。因此,世界卫生组织早在1993年就将吸烟作为一种疾病叫烟草依赖,这个疾病也有专业的疾病编码。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条文明确提及“电子烟”属于烟草,但是相关规定对电子烟的管制并不是无迹可寻,事实上,贩卖电子烟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

风险一:非法经营罪

电子烟是否属于烟草?什么情况下构成非法经营罪?如上所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把电子烟规定为烟草,但是3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即你所贩卖的电子烟是否烟草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成分、外形和功能等方面判断,其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卷烟。所以一旦贩卖的电子烟属于卷烟,则要严格遵守《刑法》第335条第1款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它限制买卖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被告人刘洋子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60号院东四间“九木生活时尚创意家居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电子烟弹,销售金额184150.81元,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烟弹价值34136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烟弹均为真品IQOS卷烟,刘洋子被指控非法经营罪。所以,在经营电子烟时一定要准确界定贩卖的电子烟是否属于卷烟,如果是,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证件方可出售。

风险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一些已经判决的案例来看,多数电子烟都系从国外采购,然后通过代购、邮递等途径运输,在代购、邮递的过程中采取分拆、分装等方式进入我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查实其偷逃的应缴税额达到构罪起点,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相关案例

在赵中天等人被指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中天与被告人陈涛、胡鹏飞分别为同事、朋友关系。3018年8月,三人共谋从日本购买万宝路牌“加热不燃烧卷烟”(以下简称烟弹)并走私进境。胡鹏飞为赵中天介绍了其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同事空乘人员王某(另案处理),由王某帮助将烟弹带上从日本返程的航班,胡鹏飞还联系了导游徐某、李某1帮助搬运,并承诺帮助徐、李带烟弹进境。3018年8月33日,陈涛在日本新潟机场免税店,持赵中天、胡鹏飞事先给其的银行卡购买烟弹,其中为赵中天购买890条,为胡鹏飞购买400条,徐某、李某1也在此购买了100条烟弹,后三人在王某带领下,将上述烟弹带上南航CZ616航班。当日下午,赵中天以接客为由,联系并乘坐牌照为民航EB170的场内VIP车辆到航班下接货,陈涛、徐某、李某1将烟弹卸至车内,后先行由旅检通道进境;赵中天随车逃避海关监管,从停机坪直接驶出至停车场,将1390条烟弹走私进境。事后,徐某、李某1通过胡鹏飞支付给赵中天6000元;赵中天给陈涛好处费3000元。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中天、陈涛、胡鹏飞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加热不燃烧卷烟,其中赵中天、陈涛偷逃应缴税额巨大,胡鹏飞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风险三:虚假宣传罪

电子烟最初问世,是作为辅助戒烟的替代品出现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在营销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回避其安全风险。“健康”“戒烟”“没有二手烟”等是电子烟宣传中最常出现的关键词。电子烟大肆推广,更在部分青少年人群中成为一种流行文化。如上所述,电子烟本质是将尼古丁雾化产生蒸汽,由人们吸食进入身体。虽然不会产生传统烟草的焦油、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但是电子烟的尼古丁蒸汽中,仍然含有很多化合物甚至重金属,并非厂家和商家宣传的那样无害,所以一旦达到虚假宣传罪立案标准,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已经判定三家电子烟零售商存在虚假和误导性宣传行为,三家电子烟在线零售商被罚89万,这是全球首例电子烟虚假宣传案。

除此之外,如果经营的电子烟成分掺杂、掺假,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系仿造一些昂贵的电子烟品牌,或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此在贩卖电子烟,追逐商机、财富的过程中,一定要防范可能产生的刑事风险,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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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作、连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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