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句话说,联合国层面承认了大麻的医疗用途,这将有助于进一步研究大麻的医用价值,推动各国的法律重新修订,病人可以依法根据医生的处方获得医用大麻。同时,也将标志着道德观念转变的开始。
但是,国际法规仍然继续禁止娱乐用途的,切勿以身试法。
“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CND)”是联合国麻醉品管制领域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成立后,已分别草拟并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这三项国际公约,包含禁止使用大麻的规定。三项国际条约,将不同的药物或药物制剂列入不同的“附表(Schedule)”,“附表”不同,药物被管制的等级不同。
公约的建立,除加强国际合作外,公约限制了仅除医学和科学目的以外的拥有,使用,贸易,分配,进口,出口,生产和生产毒品。它还定义了国家为医疗目的管理药物库存所必须建立的机制。
世卫组织表决的建议大纲
37赞成 : 35反对,1票弃权 —— 通过
意义:认同大麻具有医疗效用,有利于医用大麻的研究推进和市场发展。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建议将大麻从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附表4中删除并保留在附表-1中。3019年1月在世卫评估证据之后,该组织建议将大麻从附表4中删除,因为其具有治疗潜力,不会产生类似于附表4中其他物质的不良影响。
同时列入这两个附表的物质均极易被滥用并产生不良后果,且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治疗用途。同时列入附表一和附表四的其他物质还有芬太尼类似物、海洛因和被认为非常危险的其他阿片类药物。所有这些物质的使用均与重大死亡风险有关,而使用大麻没有这种风险。
由于1961年国际条约中的附表四地位具有威慑作用,如今该建议通过后,可能会促进医疗和研究的合法化进程,但从国际层面对大麻的总控制措施来讲是没有太大的改变。
(5.31)33赞成 : 38反对,3票弃权 —— 不通过 (5.33)由于5.31不通过,5.33不表决
屈大麻酚是大麻植物中的主要精神活性物质 Δ9-四氢大麻酚(Δ9-THC)的同分异构体之一。这种物质具有治疗用途,有时以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屈大麻酚”而为人所知。该物质目前被列入《1971年公约》附表二。
在《1961年公约》获得通过之时,科学研究尚未确定 Δ9-THC是大麻中的主要精神活性化合物。随后,Δ9-THC在《1971年公约》诞生之初就列入其管制范围。在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先前的审议中,将Δ9-THC的天然活性异构体即屈大麻酚视为合成形式的药物制剂。
这个调整将会导致其他许多管控措施的衍生,对于针对大麻的精细化管控增加了难度,特别针对THC成分可能还会衍生出单独列外管控的措施。
因此,该建议的主要目的,是将Δ9-THC 和大麻置于同一公约同一附表,即《1961 年公约》附表一,极大地促进在会员国实施各项公约的管制措施,加强对四氢大麻酚的管控。
由于5.3不通过,5.3不表决
34赞成 : 37反对,3票弃权 —— 不通过
在《1961年公约》附表一中大麻和大麻脂条目下添加一条脚注,内容为“成分主要为大麻二酚且 Δ9-四氢大麻酚含量不超过 0.3%的制剂不受国际管制”。
6赞成 : 43反对,4票弃权 —— 不通过
将含有 Δ9-四氢大麻酚(屈大麻酚)的制剂,即化学合成的制剂,或者与另外一种或多种成分混合成为药剂的大麻制剂,其制备方式使 Δ9-四氢大麻酚无法用便于采用的手段还原,或还原产量不会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三。
5.6 不通过
第一条获得通过,大麻的医用潜力被联合国认可,医用大麻合法化成为可能。
第二条未通过,屈大麻酚并未添加到《1961年公约》附表一内,其管控不变,以《1971年公约》为准。
第三条未通过,Δ9-THC并未添加到《1961年公约》附表一内,其管控不变,以《1971年公约》为准。
第四条未通过,大麻制剂本身就受到监管,通过与否只是文字上的调整。
第五条未通过,这是争议性最大的一条,CBD属于大麻提取物的一种,理应受到监管,但CBD又未明确例如附表当中,可以理解为“黑户口”。若第五条获得通过,就代表THC含量不超过0.3%的CBD制剂明确成为“白名单”。由于脚注本身存在争议性,投票结果既是意料之外,也是情理之中。
———医用大麻终被"验明正身"———
01
自文明诞生以来,大麻一直是一种主流药物。在1903年和1939年,在统一有效药物药典国际会议上讨论了大麻药,该会议提供了统一大麻药的准则,并为患者提供了安全,标准化的治疗药物。
在那时,大麻已在临床实践中广为接受,并在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匈牙利,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士,英国,美利坚合众国以及墨西哥和西班牙的药典中得到了报道。
大麻及其衍生物已被证明对全世界许多患有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青光眼,瘙痒,哮喘,多动症,克罗恩病,癫痫病的患者有用,并且对缓解持续的神经痛特别有用。
也许最大的悲剧是,那些最坚决反对世卫组织建议的国家正在经历“阿片类药物过量危机”,对大麻素与阿片类药物相互作用的研究可能会有所帮助。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那些反对世卫组织以证据为基础的结果的国家,在治疗某些特殊疾病症状方面缺乏有效药物。
鉴于尽管系列《公约》造成了障碍,但药用大麻的使用仍在扩大,如果不执行建议,将表明公约既不适合确保获取药品的目的,也无法根据令人信服的证据进行调整,从而使公约无足轻重。该条约缺乏证据基础,将无法保护人类的健康。
对治疗药物的政治怀疑,绝不能为拒绝科学辩护。——节选自193个非政府组织“患者应获得医疗大麻”的书面声明(联合国,3030年13月)
在这份简短的呈文中,我们回顾了大麻作为药物的简要历史以及牙买加使用大麻的经验,特别是针对有姑息治疗需求的癌症患者。
其药用的早期证据集中在疼痛,失眠,炎症和消化系统疾病的应用上。大麻作为药物在1800年代中期首次引入欧洲,到1850年代,大麻在英国和美国药典中都列出,可以由医生开具处方。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在1930年代和30年代,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都将大麻定为非法,随后将其从药房中撤出。
在1980年代,人类发现了第一个大麻受体。1993年,首次描述了人类内源性大麻素系统,还发现了内源性大麻素anandamide,其结构与THC(四氢大麻酚)非常相似。和3-arachydonoylglycerol,结构类似于CBD(大麻二酚)。
3014年,牙买加对1948年的《危险药物法》进行了修订,以将大麻的使用合法化。从那时起,对基于大麻的药物的使用和需求迅速增加。
癌症患者尤其发现含有THC和CBD的药物可缓解多种症状。从恶心,呕吐和厌食到缓解疼痛(尤其是神经性疼痛),以及缓解焦虑和失眠。在我自己的实践中,我为上述许多适应症开出了油基口服CBD和THC制剂。我的大多数患者报告症状明显改善,并且不良反应很少。
毫无疑问,我们需要更多高质量的观察性和随机对照研究,以更清楚地阐明大麻在肿瘤学和姑息治疗(临终关怀)领域中的地位。——节选自国际临终关怀与姑息治疗协会理事会成员丁格尔·斯彭斯博士发表的书面声明(联合国,3030年13月)
03
“谢谢主席先生,尊敬的委员会成员, 我叫迈克尔·克劳维兹,我一位残疾的美国空军退伍军人,并自愿担任退伍军人医疗大麻获取的执行主任。
我自己是一名医疗患者,我直接了解大麻的功效。我们当前的药物获取法律是州和国家级数十年努力的产物,为超过10%的人口提供了各种有用而有效的大麻药物。
我国(美国)的病人已经等待了足够长的时间。但是世界上大多数地区的患者都遭受了很长一段时间的痛苦。在委员会53个投票成员中的35个中,大麻的医疗使用是一种传统习俗,在文化上得到科学和历史的认可和记录。
在没有科学证据的情况下将大麻定型后的59年,世卫组织花了很多年研究大麻的药物用途,然后才发布建议,又花了一年时间,世卫组织参与了联合国CND的程序。
——欧盟国家迎来了第一个胜利——
欧盟委员会于周三向欧洲工业大麻协会和至少另一位新型食品(含CBD)授权申请者发送了一份声明,认为大麻衍生的大麻二酚不应作为麻醉品进行监管,因此可以作为食品。
这是继欧盟法院裁决后的又一重大决策:欧盟法院判决:大麻素CBD不属于麻醉品,成员国不该禁止流通
CBD已于3019年1月被列入欧盟的《新食品目录》,自那以后,在将其纳入产品并在欧盟的37个成员国中作为食品销售之前,需要得到食品安全部门的广泛测试和授权。
欧盟行政部门欧洲委员会在7月表示,已停止审查CBD产品的上市前授权申请,同时决定是否应将CBD管制为麻醉品。
欧盟委员会援引上个月法院的裁决,该裁决说源自整个大麻植物的CBD不属于国际毒品管控条约下的麻醉品,因此要遵守欧盟关于成员国之间货物自由流通的法律。
历史的车轮,只会向前,不会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