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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律师、资本是怎么回应电子烟网禁的?
2020-02-13  浏览:318    中国电子烟资讯网
通告及政策解读对外发布后,迅速在国内电子烟行业引起强烈关注,甚至外媒也第一时间跟进报道。那么,针对电子烟史上最严的新规,行业各企业和品牌、媒体、律师、资本是怎么回应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他们的观点。

一、行业企业派:坚决支持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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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内大部分电子烟企业和品牌均公开表态支持,但很明显心底里其实是极其不情愿的,可又迫于束手无策。就目前来说,只能以静制动,以不变应万变。

二、媒体派:央视财经评论员姚振山——核心是保护未成年人,不是禁止而是敦促,线下市场依然存在。

11月1日晚间,央视经济信息联播栏目财经评论员姚振山在央视财经节目中表示,国家烟草专卖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两部委发布的电子烟通告不是禁止,而是敦促。
 



姚振山谈到了这则联合通告的三层意思,第一是核心是保护未成年人,第二不是禁止而是敦促,第三是线下市场依然存在。

姚振山还谈到目前对电子烟的定位和监管不明,如果认为是电子产品,那么工信部应该介入监管,如果认为是食品,卫健委应该介入监管,如果是烟草,烟草专卖总局应该介入监管。

三、律师派: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由把电子烟禁掉,烟草专卖局,你这是不是乱作为?

3019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3019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通告说:“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吸食电子烟,资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云云。
 

那么问题来了,电商渠道核实卖家年龄并非难事,两个部门没有“敦促”电商渠道核实年龄、排除未成年买家,而是要求统统关掉,这个通告的科学性、合理性在哪儿?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没人反对,但是成年人购买电子烟这种行为和他去烟草专卖局旗下中烟集团购买传统香烟也一样,没有法律禁止,是公民的合法权利。《通告》为什么要用限制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方式来保护未成年人呢?

传统纸烟的销售渠道比比皆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主管机关要求卖家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这样既保护了成年人购买香烟的权利,又防止未成年人购买香烟,成年人、未成年人各得其所。那么为什么要把电子烟的电商渠道一棍子打死呢?有阴谋论者认为这是因为电子烟蚕食了传统香烟市场,动了中烟集团的奶酪……,如果我么不相信阴谋论,那么只能用行政机关乱作为来解释了。

烟草专卖局是否越权?

烟草专卖局并非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部门,他的行政权力也是有边界的。归烟草专卖局管的烟草专卖品范围来自于《烟草专卖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对电子烟稍有了解就知道,电子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IQOS为代表的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一种是以JUUL为代表的雾化蒸汽电子烟,如果因为IQOS和传统纸烟长得比较像(从烟叶中提取有效物质,通过造纸工艺把烟草提取物、香料重组成再造烟叶)而被禁掉,那么以丙二醇、植物甘油、香精、尼古丁调和而成的烟油应该不属于烟草专卖品的范围。

行政机关超越法定的权力及其限度而做出了不属于自己行政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叫做越权。

上烟草专卖局的官网,官网首页有一行红色小字:“吸烟有害健康,谢绝18岁以下人士访问”,可能是该局觉得其网站内容有不少类似于中华烟真假鉴别之类的宣传性文字,自己觉得不好意思,所以在首页有这么一个警示。但是你有什么办法避免一个未成年的毛头小子,愣进你的官网逛逛并伤害其身心呢?如果按照该局的逻辑,这个网站是不是应该关掉呢?
 

这种老少通杀的《通告》合法吗?

没有法律禁止成年人购买使用电子烟,因此,这是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限制销售渠道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通告》老少通杀,要求电商渠道关店,这必然影响成年人购买电子烟的权利,而且电商渠道从技术上甄别买家年龄并不难做到,那么这种老少通杀的做法还有什么法理依据呢?

《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于为了管理方便,禁止电商渠道向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显然有违《立法法》的规定。

四、资本派:电子烟限售未成年人举措推进,新型烟草监管“类烟草化”

《通告》重点聚焦未成年人保护,缘起电子烟行业乱象未决

两部门曾于3018年8月38日发布了《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并指出三点:一、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存在重大健康安全风险;二、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三、社会各界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本次《通告》从三方面引导市场,旨在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人保护举措:

总结了自18年《通告》发布以来至今的成果,以及当前现状。直接销售渠道改善显著:社会各界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意识普遍增强,向未成年人直接推广和销售电子烟的现象有所好转;互联网渠道仍待治理:仍然有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知晓、购买并吸食电子烟。甚至有电子烟企业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通过互联网大肆宣传、推广和售卖电子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威胁。

在18年《通告》基础上进一步框定了问题,直指行业乱象核心。新《通告》指出,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在原材料选择、添加剂使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等方面随意性较强,部分产品存在烟油泄漏、劣质电池、不安全成分添加等质量安全隐患。

从“建议”到“敦促”,监管重点聚焦线上渠道,不改守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初心。18年与19年两通告中均明确指出,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更细化的是,新《通告》提出了各类市场主体应如何的明确方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并从18年《通告》中的“建议”升级至“敦促”,提出“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我们认为,1)短期来看,由于线上渠道占比约在30-30%之间,对线上渠道的关闭以及禁止线上营销的措施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影响相关品牌的销售情况,各品牌方也将加大对于线下渠道的拓展和深耕,线下的渠道成本或将进一步上升;3)中长期来看,电子烟的监管或将“类烟草化”,逐步与传统卷烟趋同,未来或不仅在控烟范围中、在产品标准、许可证、乃至税利等各方面均将与传统卷烟趋同。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认为已与中烟体系进行过数十年合作的产业链服务商有望继续在新型烟草领域通过为中烟服务率先受益,与中烟一起挖掘新型烟草市场机遇。

注:以上主要内容来源央视网(姚振山)、股权激励律师老张和小伙伴们(张巍松)、新经济牛股挖掘机(天风中小市值团队 ),所提的观点不代表蒸汽管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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