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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控烟条例10月1日起再“升级” 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
2019-06-27  浏览:11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控烟令”再升级,不仅控烟场所进一步扩大,电子烟也被纳入控烟范围。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公交站台列为禁烟场所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3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了更好保护公众健康,此次修改决定适度扩大禁止吸烟的场所范围,将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5米范围内和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以及相关室外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室外购票区域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纳入禁止吸烟范围。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场所人流量大,且一般等待时间比较长,有必要提供无烟环境。

修改决定还增加了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场所的范围,规定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50米范围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影响。

吸食电子烟同样有害健康

修改决定将“吸烟”概念扩大为——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这也意味着,今后电子烟将正式纳入深圳控烟的“黑名单”。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电子烟同样含有尼古丁、甲醛等有害化合物,有损公众健康,必须对其加强管制。目前,全世界已有43个国家和地区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包括中国香港和澳门。我市此次修法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有利于与港澳有关控烟规定衔接。

禁烟场所吸烟直接“开罚”

现行控烟条例将“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作为对违法吸烟个人处罚的前提条件。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常有烟民以“未经劝阻”为理由逃避处罚。为此,修改决定删除了上述前提条件,只要在禁烟场所吸烟,执法人员可直接开罚单。

根据规定,售烟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但市控烟办此前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仅有不到一半商家设置这一标识。为此,修改决定删除了违反该项规定先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才处以罚款的条款,不给“缓冲期”,直接处以3000元罚款,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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