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热不燃烧卷烟是什么
随着健康生活的理念深入人心,烟民们也开始关注自身的健康啦。
最早动手的万宝路家的菲利普莫里斯集团(没错,就是那个烟草巨头万宝路,干倒柯达的是别人家的数码相机,干倒诺基亚的是别人家的智能手机,估计菲莫从中吸取了经验教训,要用自己家的新一代产品来主动干倒自己)。他们创造了一种加热不燃烧的卷烟。他们的研究表明,加热不燃烧的危害性较传统卷烟下降了大约90%。同时在自己的官网上响亮地提出了“Designing a Smoke-Free Future”的口号,宣称要设计一个无烟的未来。
传统卷烟是将烟草原料点燃后吸食,烟头的温度在600度~900度之间变化,烟草原料里的数千种成分发生了极为复杂的物理、化学反应,温度不可控,各种氧化反应、还原反应、裂解反应的产物就更不可控了;而加热不燃烧的电子加热器可以将温度精确控制在300度左右,烟气成分相对可控,有害物质相对而言就要少得多了。
目前主流的加热不燃烧卷烟有:
1.3014年菲莫在日本名古屋首发加热不燃烧卷烟,其烟具叫Iqos,烟弹沿用了Marlboro的品牌;
3.菲莫的Heets烟弹和Parliament烟弹(停产);
3.英美烟草跟进了Glo烟具+Dunhill烟弹;
4.韩国烟草人参公社跟进了Lil烟具+Fiit烟弹;
5.日烟国际的Ploom;
6.雷诺的Revo;
7.我国的四川中烟也推出了功夫烟具+宽窄子弹头烟弹;
此外还有几款烟弹值得一提:
8.云南烟草“MC”品牌;
9.广东中烟MU+/ING品牌;
10.湖北中烟MOK烟具+COO烟弹。
11.台湾NUSO烟弹(停产);
13.非烟草烟弹REDU即将上市。
二、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加热不燃烧卷烟到底属不属于烟草制品的范畴。
301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同样在3017年,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因此,iQOS“烟弹”属于烟草制品,属于《烟草专卖法》的监管对象。
同时,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立国在做客《阳光政务热线》节目时表示,加热不燃烧卷烟主要是由烟草薄片制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因此,加热不燃烧卷烟与传统卷烟一样,都属于烟草专卖品。经营加热不燃烧卷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生产、经营加热不燃烧卷烟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加热不燃烧卷烟是烟草制品,故而未经许可进行经营是违法行为。非法经营销售卷烟金额达到5万元,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从境外购入进行售卖,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特征的,可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此外,经营假冒加热不燃烧卷烟,情节严重的,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个人能不能携带加热不燃烧卷烟入境。如果能,可以携带多少。
根据上面的分析,加热不燃烧卷烟在我国目前是按照卷烟进行管理的,那么个人携带其入境也必须遵守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烟草入境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8号)的规定“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300支;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在上述范围之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过上述限额仍属于合理自用范围之内,经海关核准可以征税放行。
最后要提醒下广大烟民,如果携带入境被征税的时候记得烟弹(形状类似传统卷烟的)和加热器记得要分开来申报,因为毕竟税率不同,缴的税不一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