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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烟草证,为何不能销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
2018-09-11  浏览:413    烟草店商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问:我是一名零售户,店里有烟草证,前段时间我通过网络购进了两条加热不燃烧烟弹,想要销售试试。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时告知我,不能销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这是违法行为,我想问问这是为什么?

答:加热不燃烧卷烟是新型烟草制品的一种,具有“加热烟丝或烟草提取物而非燃烧烟丝”的特点。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加热不燃烧卷烟的填充物以烟丝为主要原料,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因此属于烟草专卖品。301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曾明确提出,加热不燃烧卷烟属于《烟草专卖法》的监管对象。

同年6月,国家局下发严格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出市场上出现的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均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在国内销售。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但我国尚未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不燃烧卷烟并非烟草公司提供的货源,所以即便是持证零售户,目前也不能上柜销售加热不燃烧卷烟。

(以上答复由江苏连云港市灌云县烟草专卖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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