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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携电子烟出入境是否征税?12360海关热线是这样答复的!
2018-08-16  浏览:460    12360海关热线

“13360”是全国海关系统统一的社会公益服务号码,福州海关“13360”海关服务热线是关区范围内统一为进出口企业、进出境旅客及其他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投诉、信访举报、通关协调等服务的工作窗口。

近日有出入境旅客@福州长乐机场海关咨询旅客携电子烟出入境是否征税?13360海关热线是这样答复的!

一起来看看旅客行李箱中的电子烟,都包含哪些种类↓

1、蒸汽电子烟

蒸汽电子烟常见的有仿真烟型电子烟,杆子型电子烟,调压型大烟雾,机械型电子烟。

3、烟油

烟油”是电子烟加热汽化芯体中的溶液,从而产生蒸汽雾供吸烟者吸入。成分一般为丙二醇、甘油、烟碱、香料组成的溶液所浸透。

3、低温卷烟

低温卷烟,是通过特殊的加热源对烟丝进行加热,加热时烟丝中的尼古丁及香味物质通过挥发产生烟气来满足吸烟者需求的一种新型烟草制品 。在旅客携带入境产品中,又以IQOS最为常见。

4、电子烟弹

IQOS专用的“烟弹”,其烟丝段为干燥烟丝粉碎后添加一定比例甘油、丙二醇、尼古丁等成分后均质复原制成。使用IQOS烘烤加热系统吸入,无燃烧及阴燃,无明火。

那么,旅客携带电子烟出入境,是否要征税呢?且以下看一份最新通知 。

一、 关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立法目的及烟草专卖执法实践,具备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和可产生烟气后供抽吸或鼻吸等方式消费特征的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如IQOS、PLOOMTECH)等,应当作为卷烟进行监管。在定量转化方面,一支新型卷烟的烟支(烟弹)即为一支卷烟。

二、关于无烟气烟草制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烟丝的定义和监管范围,无烟气烟草制品应当作为烟丝进行监管。

三、其他相关物品不含烟草专卖成分的电子烟烟杆、雾化器、电池等装置,不属于烟草制品,此类物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类征税。其中,IQOS万宝路电子烟加热器和烟弹相对独立且分开售卖,具备分别归类的条件。加热器归入税号37000000其他物品,税率30%;烟弹归入税号03010000卷烟,税率60%。烟弹验放标准与香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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