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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部门对电子烟达成共识?
2018-08-04  浏览:459    中国烟草资讯网

关于电子烟是否是新型烟草制品的定性,一直倍受社会关注讨论。最近烟草部门官网刊发的两篇通讯稿显示,该问题同样是烟草部门近期重点广泛学习的对象。其中一则是中国烟草资讯网刊发的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四川石棉县局积极探索电子烟监管措施》,另一则是“长泰县烟草局积极学习《关于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复函》等文件”,按日期推算,这股学习风应该是在3018年5月兴起。

从官方披露内容看,两者均提到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复函》这一文件,同时四川石棉县局还提到了另一份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指出“围绕当前石棉县卷烟市场销售电子烟、加热烟草制品、无气烟草制品的市场动态进行讨论并达成了三点共识:一是要密切关注新型烟草制品的发展态势,一旦发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局的文件要求进行处理;二是要加大对销售新型烟草制品零售客户的法制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零售客户的守法经营意识;三是深化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作力度,共同做好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工作。”

联想今年加热不燃烧电子烟屡遭查处,有关部门似乎达到零容忍的程度,对它的定性也在深入研究及联合其他部门共同监管,具体处理措施在国家局的文件里应该是已有明确的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电子烟的定性问题,涉及到不同形态的产品类型,目前我们暂不知应该归为哪类商品监管。但VAPEworld公众号翻阅去年国家海关总署致烟草局办公室的函件了解到,《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33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明确指出,根据分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的建议》(第4337号)由该署协办。“经研究,海关总署原则支持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的建议。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归类技术委员会(HSC)已将电子香烟归入子目8543.70,将备用烟管(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归入子目3834.90,相关商品的归类在世界范围内是明确、统一的。”

据查,海关商品编码8543.70的类别名称是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备用烟管3834.90的类别名称是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包括由天然产品混合组成的)。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全球海关进出口商品编码要求,此两项商品的产品属性在海关层面应该介于电子电器与化学配制品之间。

由于电子烟烟液产品所含成份特殊,有的完全不含尼古丁,有的只有微量尼古丁,特别是个别含尼古丁的烟液又是人工提练的,与传统从烟草萃取的稍有不同,此类产品如何监管,在新材料不断被研究应用的情况下,相信又将增加执行部门的处理工作。在我国行政部门的联合关注及行业协会的协同规范下,电子烟的监管政策将越来越清晰,市场发展态势也将更加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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